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557號
上 訴 人 蔡秀誠
即 被 告 號3樓之1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北簡字
第655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萬叁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