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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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55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美軒 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聲請前(即民國112年3月2日)將戶籍地自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遷移至新北○○○○○○○○,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在卷可稽,因相對人住所不明,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內公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