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39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羅進益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黃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03月05日,邀債務人羅進益、黃月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證一﹞,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保證人願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嗣債務人即借款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依上開契約書約定,於民國109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目前本金餘額合計新臺幣9,600,000元整,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四份﹝證二﹞及授信契約書乙份﹝證一﹞為憑。
(三)詎債務人(借款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06月14日起陸續於本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此有台灣票據集中交換所第二類票信資料供參(證三),故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5款約定: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經電話催討及於111年7月18日及111年8月10日對借保人寄發視同到期催告函(證四),債務人等迄未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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