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光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上
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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