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隆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王隆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152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現在監獄
執行中,其到庭應訴,須由本院派員提解,提解費新台幣1,000
元亦應由原告預納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