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乙○○○協新塑膠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對於被告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元
   。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