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8月24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