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號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
上列相對人與原告卯○○、被告巳○○、甲○○、丙○○、乙○
○、辰○○○、辛○○、己○○、丁○○、丑○○、壬○○、癸
○○、寅○○、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繳交
測量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測繪分割方案,惟相對人就測繪分得部分有異議而須再行測
繪,測量費用新臺幣1,600元,為訴訟之費用,應由相對人
繳交,茲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新竹縣竹北地政
事務所繳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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