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殷琪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