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告臺北市神明會公業保.代表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原告「 王昆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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