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徐麗琦 以上上訴人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0,856元(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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