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萬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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