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秋璋 上訴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城寶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㈡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叁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