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牛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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