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4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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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48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保綠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僅狀載當事人保綠貿易有限公司之名稱,惟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