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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