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字第3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13,996元,應徵裁判費269,0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芳齡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