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107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彭昭芬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