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72號第一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第一上訴人甲○○第二上訴人戊○○
乙○○己○○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