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6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9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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