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祥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先後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過失傷害罪,犯罪類型不同,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民國105年
2月19日因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惟受刑人所犯之數罪,若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完畢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於執行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時應予扣除,不影響該數罪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判斷。故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過失傷害罪│││罪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9日凌晨│104年4月7日20時││││0時20分許│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41號│字第177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05年度交簡字第│││事實審││3005號│1270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5日│105年3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05年度交簡字第│││判決││3005號│1270號│││├────┼─────────┼─────────┼─────────┤││判決│104年7月7日│105年5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654號│字第7703號││││(社勞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