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祭祀公業集奉社管理人 張桂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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