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恭股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