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泰和 │大眾商業銀│93年12月31日│14,140元│0000000│││││行三重簡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