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尤雅玲
被   告  劉銘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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