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有森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
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有森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
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