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有森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

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