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黃永川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被 告 鄭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且因原告更正後之聲明未於相當時期通知被告,因認本
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月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㈠、提出載有拍攝日期之系爭房屋現況彩色照片;㈡、
請求之系爭房屋修復費用、精神慰撫金數額各為若干?相關
事證?
四、被告應於110年1月8日前提出答辯書狀。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