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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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明忠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3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9
月1日發函通知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同月4日收受,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