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榮信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信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7月、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茲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與前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
3月15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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