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茲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262元,及其中29,575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0,649元,暨自109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黃茲浵於107年9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0,91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茲浵│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575││1月3日起│││││元│││││├──┼───┼─────┼──────┼──────┼───────┤│002│新臺幣│黃茲浵│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160649││5月15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