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羅曉琦 被告 陳水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