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50號原告 杜吉雄 訴訟代理人 杜廖秀琴 被告 吳燦德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改依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係包含要求被告應將自家漏水牆壁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要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將訴之聲明修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因兩造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爰依 上開規定,以裁定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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