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 廖皓宇 法定代理人 程婕榛
廖肇陽 被告 張家旗 兼法定代理人 劉士華
張榮源 被告 黃政傑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賢
莊淑惠 被告 劉國孫 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陽
黃碧珠 被告 謝孟霖 兼法定代理人 謝應欽
朱芬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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