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許妙如 被告 吳建維 上列被告吳建維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