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賴榮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 曾桂英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78年8月6日│56,000元│NO287872│賴榮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