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李文生 原告 王明德 被告 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6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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