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被告乙○○
丁○○丙○○前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4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