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戊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六八四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甫於九十年九月五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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