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33號聲請人 胡紀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文鴻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8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4月21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尾款,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既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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