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335號債權人層峰VILL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98年10月起即為林翁碧蓮所有,甲○○非區分所有權人,可知聲請人向甲○○請求自99年3月至99年6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