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546號債權人固名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鈞群企業有限公司、甲○○、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並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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