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原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則本件自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定本件之管轄權。是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里○○路○○○號,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見本卷第8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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