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傑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合利儀器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93年6月15日│120,750元│CN0000000││││司 吳逸泰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