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原係請求本院93年度執字第12133號強制執行事件,如附圖一所示B、C部分建物,面積合計共228.01平方公尺,所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此有起訴狀在卷。嗣原告撤回部分請求,僅請求如附圖二所示B斜線部分,面積64.05平方公尺,C斜線部分,面積17.48平方公尺,合計共81.53平方公尺,所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此亦有民國94年1月21日聲請狀在卷。則依上開建物坐落之臺北市○○區○○段1小段727地號,於94年1月份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60,909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118,911元(81.53×160,909=13,118,911,小數點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194元,原告尚應補繳86,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