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柒拾陸萬元(系爭房屋每月租金新台幣2300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
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換算,即23000元×12÷10%
=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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