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民國95年3月10向原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按月應依約定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則於遲延期間按
週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另被告每動用1筆借款時,須
繳納100元之提領費,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
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到期,被告自97年3月11日起未
依約還款,經結算被告尚欠負本金136312元、利息及違約金
;另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
息,嗣被告自民國97年9月6日起共消費欠款83327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國民現金優先核卡
簡易申請書、約定條款、授信明細查詢單、歷史帳單查詢、
利息及相關費用及分期未入帳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276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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