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勞小字第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號,
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之5,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起訴
狀所附文件既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