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士簡字第18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3之3號4樓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於同年月12日下午3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吳俊明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等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乙○○所簽發,並經被告丙○
○所背書,付款人為陽信銀行社子分行,票號AD0000000號
,發票日為民國97年10月31日之支票1張,票面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0萬元,屆期經原告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為理由退票,而不獲兌付,屢經催討無效。為此,
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410元(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登報費新
台幣2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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