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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