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
陳世英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
陳世英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